2009年5月19日 星期二

商標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 (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公告修正施行)

序號

事 項 類 別

處理期間

1

商標註冊申請案

九個月

2

商標權期間延展註冊申請案

二個月

3

商標授權及再授權登記申請案

一個月

4

商標授權(再授權)消滅登記申請案

一個月

5

商標權移轉登記申請案

二個月

6

分割商標註冊申請案

二個月

7

分割商標權案

二個月

8

註冊事項變更案

一個月

9

註冊商標商品減縮案

二個月

10

商標質權設定登記申請案

一個月

11

商標質權消滅登記申請案

一個月

12

商標註冊證補發或換發申請案

一個月

13

各種證明書申請案

一個月

14

廢止商標權申請案

六個月

15

商標異議案

五個月

16

商標評定案

六個月

備註: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,但通知補正、申復、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。

商標註冊須知

  • 商標種類

商 標:凡表彰自己營業之商品(即國際分類第一~卅四類商品)或所提供之服務(即國際分類卅五~四十五類之服務)(商標法第2條)

證明標章:凡提供知識或技術,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、品質、精密度、產地或其他事項之標章。(商標法第72條)

團體標章: 凡公會、協會、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組織或會籍之標章 。(商標法第74條)
團體商標: 凡公會、協會、或其他團體為表彰該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標章 。(商標法第76條)

  • 商標與標章之組成內容

商標與標章可包括:文字、圖形、記號、顏色、聲音、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。(商標法第5條)

  • 商標/標章註冊之要件

一、應具有識別性:即足以作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,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。(商標法第5條)
二、於同一商品(服務)或類似商品(服務),無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申請在先或註冊在先者。(商標法第23條第13款)
三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之商標或標章,無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,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。(商標法第23條第12款)
四、非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、品質、功用或其他說明者。(商標法第23條第2款)
五、非表示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。(商標法第23條第3款)
六、無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,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、地緣、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,知悉他人商標存在,未得其承諾者。(商標法第23條第14款)
七、非相同於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、藝名、筆名、字號,未得其承諾者。(商標法第23條第15款)
八、非相同於著名之法人、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,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者。(商標法第23條第16款)

  • 國外優先權

在與我國有互相承認優先權之國家,其申請人於首次申請日次日起六個月內,可主張以國外商標之申請日作為我國商標之申請日。(商標法第4條) ※WTO會員所屬國民向我國申請商標,如依智慧財產權之取得與維持所締結之多邊或區域性條約、公約或 協定規定,提出之商標申請者,並以WTO會員為指定國,且其指定國之國內法規定,視為合格國內申請案者,得向我國主張優先權,優先權日不得早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。

  • 商標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圖










  • 申請商標所需文件

一、個人身份證影印本。
二、商標圖樣份。
三、提供所要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明細。
四、委託代理人時,需檢附商標代理人委任書。